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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公示

类型:投资者教育 时间:2021-07-20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公司及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和上级单位廉洁从业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先融资管规章〔2021〕26号)。
客户可充分使用监督举报权力,先融资管将顺应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织密群众监督之网,让客户的监督作用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充分发挥。现将《公司廉洁从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公示如下: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员工按照公司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十三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在向协会申请办理业务备案、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参加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和资质测试、接受协会自律检查等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以《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列示的方式向协会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协会自律管理决定、自律管理工作安排,或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三)拒绝、干扰、阻碍或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四)其他影响协会正常开展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员工在开展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返还佣金或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二)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通过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揽客户,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间接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违规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或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产品,在不同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持仓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决策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向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或向第三方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七)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在管理客户资产时进行明显不必要的证券期货交易;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聘用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产品代销、中间介绍等服务中,不得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服务内容的协议,不得利用本机构或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在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物品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投标、人员招聘等业务相关活动中,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防范相关工作人员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在客户招揽、业务承揽过程中,应通过合法正当竞争获取商业机会,不得接受或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处理: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在协会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伪造、隐匿、篡改、毁损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三)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办法;
(四)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五)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较大不良影响;
(六)曾为公职人员特别是监管人员,以及曾任公司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办法;
(七)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如有发现本司员工违反上述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公司反映有关问题和情况,公司将广泛听取客户意见,认真受理信访举报。

举报邮箱:jjjc@spicam.net
投诉电话:400-820-8477
通信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新源广场1号楼17层
收 件 人: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0010

中电投先融(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7月 20日